省政府日前公布的《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了解,今后的农村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具体规划建设上,村民有发言权,未经村民认可的农村公路不得开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迫农民出工、备料。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县道、乡道、村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其中村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征求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村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便民、安全,《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在农村公路上禁止摆摊、收费等行为均属违法,其他诸如: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等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都将被农村公路的管理部门严格查处。
另外,随着农村客运线路的开通,越来越多的农村公路将承担起更多的营运职能,《办法》明确,我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在农村公路设立客运停靠站点,以方便村民的出行,让农村公路发挥更大的功效。
(本文来源: 福建之窗 )